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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县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等产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9 来源:和县人民政府 188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中央、省、市属驻和各单位:

《和县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等产业扶持政策已经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和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9日

 

 

和县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全县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总体要求。

(一)产业扶持政策资金实行预算控制,总量以当年财政预算实际安排数为准。

(二)政策的制定应明确重点。县各产业政策牵头部门要依据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发展状况,精准分析我县产业发展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研究提出支持政策,并每年对产业扶持政策进行修订维护,效果不突出的政策条款要进行修订完善。

(三)政策着力扶大扶强。产业政策着力体现扶大扶强、招大引强的功效。县级政策突出重点,集中投入,聚焦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招商引资、创业创新等方面;跟进补充,与市扶持政策衔接配套,错位支持,实行与市政策联动。

(四)坚持与企业贡献相挂钩。坚持扶持政策与企业实际贡献挂钩,事后奖补政策(各项具体政策已注明,含税收县级实得增量部分返还)中企业享受的各类扶持资金总量不得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县级实得部分(兑现政策的上一年度,不含土地使用税)。

(五)坚持不重复享受原则。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符合多项扶持政策条件时,除明文规定外,按照企业择一申报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杜绝多头多部门扶持现象。

(六)强化绩效评价。每年由县财政局会同各产业政策牵头部门抽取10%~30%的扶持项目进行资金投入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维护的依据。

(七)有偿方式投入收回的资金,作为继续安排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来源之一。

第三条  完善多种形式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提高股权投资、财政金融产品扶持方式的资金投入比例,逐步降低事后奖补扶持方式的资金投入比例,最大限度地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跟进,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

第四条  扶持方式。

(一)基金投入。

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由县政府指定的县属国有企业受托管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控制风险”的原则,重点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初创期成长型企业,以及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二)财政金融产品投入。

财政金融产品是将财政资金与信贷、担保、信托等各类金融产品相结合,实现财政资金放大效应的财政投入方式。

(三)事后奖补投入。

1.县各产业政策牵头部门会同县财政局于当年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事后奖补投入资金预算。

2.除按进展兑现政策外,县各产业政策牵头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按照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原则上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企业申报的上年度事后奖补项目的审核认定,7月底前完成兑现。

3.事后奖补政策结合年度产业政策执行、产业发展重点设定等实际情况实行一年一维护,并与绩效目标相挂钩。修订维护工作原则上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

第五条  防控机制。

(一)建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县各产业政策牵头部门应加强对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的审核,确保扶持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应积极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保障财政资金良性运转。

(二)加强诚信建设。县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在各类产业政策申报和审核过程中,应建立信用审查制度,将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到财政资金项目申报中,加强审查和比对。对未提供信用证明或信用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财政资金将不予支持。对虚假申报,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个人,依法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进入名单的企业及其法人,三年内不得申报享受政府各类产业扶持政策。

(三)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对采取基金、财政金融产品等方式投入的资金,在履行“尽职调查、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的前提下,实行“尽职免责”。对投资引导基金,设置一定的投资失败允许率。

第六条  部门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明确扶持的主要方式和政策资金总量预算安排,统筹各政策之间的衔接,负责牵头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二)县各产业政策牵头部门为产业扶持政策制定、执行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提出资金的投入重点,拟定和维护产业扶持政策具体政策条款和实施细则,会同县财政局制定申报指南,牵头专项资金的审核兑现和绩效评价,并强化政策的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确保资金真正落到实处、发挥最大效益。

 (三)县审计局应强化审计监督,确保政策资金安全。

(四)对违规制定和执行政策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问责。

第七条  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县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报县政府研究决定。享受县级“一事一议”重大项目政策支持的,不再享受我县其他扶持政策。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一年一维护。

 

 

和县促进制造业升级产业扶持若干政策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省支持“三重一创”建设、支持科技创新、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马鞍山市促进制造业升级产业扶持若干政策及《和县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第一部分   企业转型升级政策

 一、设立“制造业升级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二、凡在和县注册并纳税的工业企业或组织,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支持企业项目建设。

(一)引导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对符合市产业发展导向的,设备总投入3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购置金额的4%给予补助,企业所获奖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县级实得部分,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县按市扶持资金等额兑现。

(二)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1. 鼓励企业实施重大节能项目、节能技改项目。对年节能达到300吨标煤以上的节能产品推广应用项目和节能技改项目,在项目竣工发挥节能效应后,除按政策申报市级奖补资金外,县级再按每节能100吨标煤给予1万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

2.鼓励企业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含再制造)项目。对资源综合利用(含再制造)建设项目,总投资不低于800万元、年资源综合利用量不低于3000吨(再制造项目对综合利用量不作要求)的,在项目投产并形成稳定产能后,按政策申报市级奖补资金;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且年资源综合利用量不低于2000吨(再制造项目对综合利用量不作要求)的,在项目投产并形成稳定产能后,县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 对属于当年市重点行业淘汰落后目标任务的,除按政策申报市级奖补外,县级再按照淘汰落后固定资产净值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四、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两化融合。

(三)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1. 支持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除按政策申报市级奖补外,县级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产品不重复享受,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获评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省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的,按政策申报省级奖补。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省经信委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县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评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县级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以上与科技政策不重复享受。

2. 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工作。对通过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或产品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企业,除国家、省、市补助资金外,县级再按实际支出保费的1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合计不超过企业投保费用总额。县按市扶持资金等额兑现。

(四)支持两化融合试点示范。

 1.对新列入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并通过国家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除省、市奖补外,县级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两化融合公共服务机构,县级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对新列为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县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4.支持两化融合重点项目建设,对列入“市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库”的数字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等智能化改造项目,除按政策申报市级奖补外,县级再给予智能装备购置金额最高10%的奖补,全县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五)大力培育小微企业上规模。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5万元,给予企业所在镇(园区)2万元奖励,市、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和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企业,按政策申报省级奖补。

(六)支持优势企业上台阶。

1.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除省政策奖补外,再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对新进入全国500强、全省100强企的业(不含引进子公司),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5万元。

2.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亿元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实际入库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首次突破1亿元、5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七)鼓励和引导企业重组和并购。对成功重组和并购的企业(含重点研发机构),按照重组和并购方对目标企业(本地企业,需控股)的实际现金购买价格、承担债务金额、目标企业作价入股金额,超1000万元的,从下一年起连续三年内,按照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县级实得部分(不含土地使用税)增量额度中的50%实行以奖代补,单个项目县每年合计奖补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以上与金融政策不重复享受。

六、支持企业实施质量、品牌、商标和标准战略。

(八)对获得全国质量奖、省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10万元、5万元。被评定为中国名牌、安徽名牌和马鞍山市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和1万元。对获得“中国出口名牌”“安徽省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

(九)对获得中华老字号、江淮老字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产品,每个奖励20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5万元、1万元。

(十)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及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挂靠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国际标准起草单位,每项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导制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省级地方标准起草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确认为AA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认可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十一)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县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省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30万;对获得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20万。

七、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大力推动工业设计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除享受国家、省、市补助资金外,县级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企业获奖当年其缴纳县级各项税收县级实得(不含土地使用税)增量部分等额返还。

(十三)强化中小微企业服务扶持。

1.鼓励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全县省级以上开发区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按政策申报市级政策奖补。

2.鼓励培育产业基地。对新获得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按政策申报省级奖补。对新认定省级产业集群专业镇的,县级给予20万元奖励。

八、附则。

(十四)本政策由县经信委、县市场局、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五)涉及与按市(或上级)政策配套的政策资金,县财政兑现县级承担部分,不再重复。

(十六)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照企业择一申报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十七)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一年一维护。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二部分  金融政策

一、设立“金融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二、支持中小企业担保融资。

1.对县振兴担保公司按当年融资担保额的4‰给予风险补偿。

2.县振兴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出现代偿的,县级财政承担10%的代偿。

3.县振兴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2%的,给予1%的保费补贴;季末平均在保余额增加且放大倍数4倍以上的,县级财政对4倍以上部分给予0.5%奖励(单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4.县振兴担保公司为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公办学校、公立医院等企事业单位提供融资性担保的,年担保费率不超过0.5%。

5.县振兴担保公司对各镇(园区)推荐的“税源贷”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核确认,根据企业经营状况,按照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纳税额的两倍提供信用担保,单户企业担保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6.对各镇(园区)推荐的“税源贷”和已办理的“固定资产投资贷”企业,县振兴担保公司仅需申请企业实际控制人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需要再提供其他反担保措施。县政府设立“税源贷”“固定资产投资贷”两项政策性贷款担保代偿补偿资金1000万元,由县财政局拨付至县振兴担保公司并委托其管理。此后年度县、镇(园区)要根据实际发生代偿情况,分析增减变动情况,将代偿补偿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实际发生的代偿金额,县与镇(园区)按5:5分担,如镇(园区)未按时支付给县振兴担保公司代偿额,则县振兴担保公司申请由县财政局直接扣划。

7.对于已经办理了“税源贷”“固定资产投资贷”等政策性贷款担保的企业,如因政策原因、经营环境变化导致无法续贷或无法全额续贷的,可转换为县振兴担保公司的其他融资产品。对于置换的融资产品,实际发生的代偿金额,县与镇(园区)仍按照5:5比例承担责任。

三、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

(一)首发上市奖励。

8.对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且成功上市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企业因上市而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等额奖励给企业。

9.企业在争取沪深交易所上市期间(指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改制或辅导协议,进入实质运作阶段)每年销售收入以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10%的环比增速增长的,县财政按企业缴纳各项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县级实得部分增量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至上市止(不超过3年)。与第8条政策不重复享受。

10.企业上市成功后,上缴税收以超过15%的环比增速增长的,对超过15%的部分,第一年按县级实得部分的等额、第二年按县级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二)新三板和四板挂牌奖励。

11.企业与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挂牌辅导及相应服务协议,并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及获得挂牌申请受理函的,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5万元。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10万元。

12.挂牌企业首次实现股权融资,并全部投资我县的,县财政按次年企业缴纳各项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县级实得部分增量的50%给予奖励。

13.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板实现首发上市的,按沪深交易所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

(三)企业通过重组、借壳等方式实现上市奖励。

14.本地企业到异地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县的,除享受相关上市政策外,县财政按企业缴纳各项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县级实得部分增量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以上与企业转型升级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外地企业迁来我县上市奖励

15.外地企业迁至我县上市成功后,除享受相关上市政策外,县财政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五)企业再融资奖励。

16.对上市(挂牌)企业实施再融资且融资规模50%以上投资我县的,县财政按次年企业缴纳各项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县级实得部分增量的50%给予奖励。

17.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并全部投入我县的中小企业,县财政按次年企业缴纳各项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县级实得部分增量的50%给予奖励。

(六)上市(挂牌)企业融资服务。

18.对上市(挂牌)企业及后备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改制或辅导协议进入实质运作阶段),优先推荐其享受产业基金、天使基金等及其他各类扶持资金。支持和鼓励商业银行、县振兴担保公司为上市(挂牌)企业提供股权质押融资、担保服务。

(七)加强上市(挂牌)工作报备管理。

19.券商等中介机构受理和县企业上市(挂牌)业务的,应及时向县政府金融办报备;与未报备的中介机构合作的企业不得享受奖补政策。上市后备企业应主动向县政府金融办报备相关信息,并转报市政府金融办,未报备的企业不得享受奖补政策。

四、附则。

20.本政策由县政府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21.涉及与按市(或上级)政策配套的政策资金,县财政兑现县级承担部分,不再重复。

22.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照企业择一申报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3.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一年一维护。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三部分  人才政策

一、我县执行《马鞍山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若干规定》中的各项人才政策,并兑现《关于印发<和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等五项人才工作政策的通知》(和办发〔2017〕71号)文件的各项政策。

二、附则。

1.本政策由县人社局会同县人才办、县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经信委、教育局、公安局负责解释。

2.涉及与按市(或上级)政策配套的政策资金,县财政兑现县级承担部分,不再重复。

3.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照企业择一申报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4.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一年一维护。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和县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马鞍山市扶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和县扶持产业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设立“加快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二、凡在和县注册并纳税的服务业企业或组织,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外经贸。

1.对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按其实际缴纳保费金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省、市、县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所发生费用。

2.对中小进出口企业发生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费,产品国际认证的认证费、检验检测费按10%奖励,单项认证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省、市、县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所发生费用。

3.鼓励企业“走出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按照外经营业额增量给予0.2%的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对当年出口30万美元以上的软件、服务外包企业,给予当年租用国际数据专线费用3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5.鼓励进口先进设备。对进口列入《安徽省重点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内的先进技术、设备及产品,进口额超过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美元奖励0.02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电子商务。

6.对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企业每年给予20万元运营补贴(不重复享受省电子商务进农村全覆盖补助费用)。

7.对在我县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给予实际投资额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我县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按其首期服务年费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9.电子商务企业自在我县注册开业运营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县级实得部分,前三年由财政给予等额奖励,第四年及第五年由县财政给予50%奖励。

10.在我县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平台或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企业,注册后三年内网上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11.对电子商务企业新建项目的银行贷款,按照当年基准利率的20%给予补助,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2.对入驻和县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电商企业,三年内房租、物业管理费实行先缴后返;对网络运行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三年补助;对所需购置的电脑、服务器等必要办公设备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3.发展电商物流,对新建或改建1万平方米以上,且为3家以上(含)我县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电子商务配送的标准化仓储设施、快件分拨中心,县财政按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商贸服务业。

14.鼓励和支持商贸企业申报成为限额以上企业。经统计部门确认,对达到限额以上统计范围的企业,连续5年给予企业每年1万元奖励(与市政策不重复享受),用于业务统计、设备维护和工作补贴。

15.鼓励大型企业按照“标准化、信息化、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五化一体的要求,建设城乡便利直营连锁店(便利超市、生鲜超市和社区直销菜店)。对当年新建、改造直营店达到5家以上,总投资100万元以上,且符合有关标准的连锁超市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产品流通企业,按每个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六、会展业。

16.新设立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会展企业,三年内按其会展服务业务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

17.对在我县举办超过2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6000㎡以上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的会展企业,室外按每个标准展位150元给予奖励,室内按每个标准展位200元给予奖励。对在我县举办全年室内展览面积累计达到5万㎡的会展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5万㎡的,每增加1万㎡,再奖励1万元。

18.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县组织的境内外展览会、展销会,境内给予其展览费、展品运输费30%的补贴,境外给予其展览费、展品运输费、交通费70%的补贴,单个企业单次展会最高补贴5万元,全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但省、市、县补贴之和不超过企业所发生费用。积极支持企业、单位在我县举办全国性或国家级相关活动,依据其规模、影响力给予一定的专项奖励,每项活动最高奖励30万元。

七、物流业。

19.对新建重大物流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的,按投资总额的1%给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0.对已建成的重大物流项目,按当年实际上交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县级实得部分的20%给予奖励,用于物流信息化装备设施等建设,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总部经济。

21.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贸易公司、销售中心,由载体单位“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扶持。

九、教育卫生事业。

22.大力引进社会资本兴办民办学校。对已投入运营的新建、扩建民办学校,近两年内累计固定资产投资在200-500万元(不含土地相关费用,下同)的,按投资额1%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按投资额1.5%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按投资额2%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3%给予补助。

23.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兴办民办义务教育。对已正常招生办学一年以上的项目,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不含土地相关费用,下同)的,单个项目县财政一次性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投资额在3000-5000万元的,单个项目县财政一次性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县财政一次性贴息最高不超过80万元。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或承诺办学项目除外。

24.促进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对新获得A类看护点资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A类看护点通过引进或加大投入,改善办园条件取得民办园许可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民办园当年被评为县三星级幼儿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被评为市一类幼儿园或县四星级幼儿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被评为省一类幼儿园或县五星级幼儿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年度内同时被评为不同级别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25.新晋级为三级综合医院的,奖励100万元;新晋级为三级专科医院的,奖励50万元。

26.新晋级为二级甲等综合医院的,奖励50万元;新晋级为二级甲等中医医院的,奖励40万元;新晋级为二级甲等中医专科医院的,奖励30万元。

27.乡镇卫生院晋升为安徽省二级综合医院的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可适当比例用于奖励医院领导班子和职工。

十、社会养老服务业。

28.新建、扩建(或租赁经营)床位数50张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并取得《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经县民政、财政部门验收合格的,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为:新建床位达到300张以上、运营达1年以上的(含300张,下同),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50张以上不足300张、运营达1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改扩建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按上述标准的一半予以补助;租房运营达1年以上的(租期5年以上),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改造补助。

29.对用于收住本县户籍老人的养老机构床位,县财政根据民政部门认定的床位利用率,给予每张床位每月200元的床位奖励。

30.对取得ISO服务质量认证的社会养老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1.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数达50张以上(含50张)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当年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一、高端、重点服务业。

32.鼓励和支持服务业企业申报成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经统计部门确认,对首次达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3万元。

十二、附则。

33.本政策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县发改委、县卫计委、县教育局和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34.涉及与按市(或上级)政策进行配套的政策资金,县财政兑现县级承担部分,不再重复。

35.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照企业择一申报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6.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一年一维护。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和县促进文旅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促进我县文旅产业发展,助推文化强县建设,加速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马鞍山市促进文旅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和县扶持产业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设立“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奖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二、凡在和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主体税种在我县缴纳的,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文旅企业,且申报项目在我县范围内组织实施的,均属于支持范围。

三、事后奖补政策。

1.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其中,服务类企业,年主营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零售类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鼓励文化产业集聚发展(投资运营主体为企业的)。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15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3.经文化部门备案的原创精品舞台演出剧进行国内商业演出,每台首次年演出超过20场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进行省外商业演出的,按5万元/场的标准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内奖补累计不超过50万元。

4.乡镇综合文化站获得国家文化部、省文化厅授予的奖项,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同一年度内奖励不予重复。

5.鼓励文化旅游企业(个人)开发旅游商品并积极参加各类旅游商品大赛(展览)。国家级大赛(展览)给予3万元补助,省外大赛(展览)给予2万元补助,省、市、县大赛(展览)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和1000元补助;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000元、1000元奖励。

6.对当年新获得安徽省优秀旅游乡镇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安徽省五星级农家乐、四星级农家乐、三星级农家乐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3万元、1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省、市级旅游示范村或旅游文化名村、镇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8万元、4万元。

7.对当年度新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区(点)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25万元和10万元。

8.对当年度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商品生产示范企业和新开发旅游产品的,分别一次性奖补10万元、7万元和5万元。

9.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投资运营主体为企业的)。通过验收达标的游客中心,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新建的游客停车场能同时容纳10辆旅游大巴、50辆小骄车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旅游厕所通过星级验收达标的,根据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3万元、1万元;智慧旅游信息系统完善并积极接入县监管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10.乡村民宿开发的补助。在乡村旅游重点镇、村鼓励发展乡村民宿,床位在10张以上的,或以行政村为单位且床位在50张以上的,由所在镇提出申请,经认定后,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补助。

11.引进游客的奖励。对引进县外游客参与,经县相关部门认定的民宿、乡村旅游消费体验项目的,达3000人(不含过夜)以上的,按5元/人次给予经营户奖励;达1000人次(过夜)以上的,按10元/人次给予经营户奖励。

12.鼓励企业在我县成立旅游客运公司。对新获得一类旅游客运资质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新获得二类旅游客运资质的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新获得三类旅游客运资质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四、附则。

13.本政策由县文旅委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14.涉及与按市(或上级)政策进行配套的政策资金,县财政兑现县级承担部分,不再重复。

15.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照企业择一申报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6.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一年一维护。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和县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扶持政策

 

为促进我县建筑业加快发展,提高我县建筑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增强综合实力,着力打造中国建筑之乡,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周边县市、外地区出台政策及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加强金融扶持,化解建筑业企业融资难题

1.加大贷款支持力度,鼓励引导金融机构为本县建筑业企业提供与其实力、存款额度相匹配的授信额度。

2.由在本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及相关企业出资,出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县财政另配套1000万元,设立建筑业发展风险补偿金,在县农商行设立专户管理。县农商行依据《国家担保条例》规定按专户资金余额5-10倍放大,专项用于出资建筑及相关企业在和县农商行到期贷款应急周转和承建建筑工程项目的贷款质押。单笔应急周转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二、鼓励企业拓展对外市场

3.加大对建筑业财政奖补力度。对于我县建筑企业在市外经营回本县缴纳税收的,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以企业2015、2016年两年平均纳税金额为基数,纳税金额超过基数100万元(含)的,按超基数县级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在超过基数100万元基础上,以50万元为一档,每增加50万元,奖励比例增加5%,以此类推,直至县级实得部分全额奖励。

4.对新设立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给予财政奖补。对在我县新设立建筑劳务、建筑材料等相关产业总部经济,纳税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按县级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在超过100万元基础上,以50万元为一档,每增加50万元,奖励比例增加5%,以此类推,直至县级实得部分全额奖励。

三、鼓励新设立建筑业企业

5.对在本县新设立建筑企业(含注册地变更至本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产生实际业绩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并在三年内给予税收奖励,对其在本县缴纳税收第一年达100万元(含)以上的、第二年达200万元(含)以上的、第三年达50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按县级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以50万元为一档,每增加50万元,奖励比例增加5%,以此类推,直至县级实得部分全额奖励。

四、鼓励建筑企业升级、创优

6.对本县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由一级升至特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由二级升至一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由三级升至二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7.本县企业在属地独立承接的工程获得鲁班奖等国家级质量安全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黄山杯等省级质量安全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获得翠螺杯等市级质量安全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8.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将优质优价列入项目预算,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质量安全奖项,给予工程造价1%的奖励;获得市级质量优秀奖项的,给予工程造价0.5%的奖励。以上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60万元、40万元。(以上与第7条不重复计算)

五、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发展

9.对建筑企业引进人才在我县自主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入选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0.对注册在我县的建筑企业引进或培育的高层次人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人才政策;对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团队),根据评审意见,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六、附则

11.本政策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12.涉及与按市(或上级)政策进行配套的政策资金,县财政兑现县级承担部分,不再重复。

13.企业当年享受各项政策优惠总额度,不得超过其上年缴纳税收县级实得部分。

14.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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